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案例要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