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相关案例民商诉讼律师整理如下: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7日,高某与马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因协议人双方感情原因自愿协议离婚,并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马某与高某自愿离婚;六、……我们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均同意本协议的内容……。”
同日,马某与高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男方:马某。女方:高某。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需要短期体验不同婚姻状态,准备于近期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作为将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二、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包括房产,下同)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五、虽然本补充协议在双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之前签订,但本补充协议生效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前提条件,且双方确认本协议的效力高于离婚协议……。”
后,高某起诉要求按照双方备案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离婚协议书》,由马某承担约定债务。而马某则主张,《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该作为双方分割财产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高某按照《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双倍赔付马某购房款。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依据《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可知,《离婚协议书》并非高某、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的真实意思系通谋虚伪离婚。故高某与马某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应属无效。其次,《离婚补充协议》中“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需要短期体验不同婚姻状态,准备于近期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等内容,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和严肃性。而《离婚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售卖房产的违约损失”,系以财产为条件限制协议双方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故《离婚补充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亦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