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违法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虽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1日,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古浪鑫淼公司)与承包方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世纪源博公司)签订了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118800万元。同年9月10日,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下文简称山东显通公司),并与山东显通公司签订了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山东显通公司对该工程又进行了转包,于2014年2月,由山东显通第五分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第一工程公司(下文简称陕西建工一公司)签订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不包括钢结构部分)。以上三份合同均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不得转包、分包。陕西建工一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于2014年4月10日,将涉案工程转包给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原宝鸡市森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以分包工作明细表为准,工程造价以最终结算为准。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又将工程劳务转包给李广柱施工。后因实际施工人李广柱能否要求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承担责任存在异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法院审判:
本案中,违法转包人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主张由以上主体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该条所规定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合同无效为适用前提,古浪鑫淼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公司签订的发包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条的适用。故原判决依据该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由发包人古浪鑫淼公司承担案涉工程欠款的付款责任,并无不当。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关于原判决对工程款支付主体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