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所关于企业设立及管理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1】深圳律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采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可能产生不同的出资人风险。
【释法说理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组织大致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将产生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同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同样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
【深圳律所提示1】深圳律所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在设立企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既考虑便捷性又考虑安全性,并在企业日常运营时注意与个人(家庭)财产的有效隔离,避免财产混同。
【风险点2】深圳律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释法说理2】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公司债权人亦得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股东自身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仍然可能因其他发起人的原因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律所提示2】深圳律所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注意督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
【风险点3】深圳律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当事人隐名出资,可能产生无法显名以及股权被处分的风险。
【释法说理3】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涉及的案件频发,且争议较大。隐名出资中通常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至少包括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隐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债权人、股权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属于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股权代持协议不一定能够决定股权归属关系,当隐名股东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则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需要证明实际出资,还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当显名股东未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思处分其代持的股权时,还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隐名出资行为导致了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权利)不符的状态,导致了认定股权归属及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外第三人保护问题,风险较大。
【深圳律所提示3】深圳律所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应当慎重使用股权代持的方式;如确需股权代持,则应当在代持协议中尽可能详尽地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规则,并保存好出资及作出相应指令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
【风险点4】深圳律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忽视公司章程的完备性并未适时修改、登记,将产生缺乏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等风险。
【释法说理4】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记载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被称为公司的宪章,极为重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重大事项至少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对内要规范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以及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要对债权人公示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第81条)。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章程规定不够完备、变更登记不及时而产生了大量纠纷。例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原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相应后果仍由公司承担;公章发生内部抢夺,不能直接依据章程明确是否属于公章作废,不能直接依据章程确定公章控制人。类似风险还有很多。
【深圳律所提示4】深圳律所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公司章程应当至少尽可能完备地规定公司法列举的必要事项,在章程发生修改时,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章程的制度设计还将切实影响公司运作。如公司章程规范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则在原法定代表人继续持有印章证照时能够最高效地要求返还;如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作出相应限制,可以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且便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如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董事长的职权范围作有效扩张或限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