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并归纳常见的质证理由真实性异议如下:
真实性异议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具体来说:
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
(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3)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己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该签字或盖章非己方当事人所为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
(4)内容与事实不符;
(5)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
(6)证人与举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7)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违背常理、审核经验、交易习惯;
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8)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但如果该证据系案外人根据其业务规则产生的证据,比如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等,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会得到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