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广东省汕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是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被告系一房地产工程项目招投标双方。被告于1993年11月22日经批准进行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公司参加投标。经评议原告中标。被告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见证,于1993年1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1平方米,中标造价8OOO万元,并要求原告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发出中标通知后,被告指令原告先做开工准备,再签工程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平整了施工场地,进了桩架等开工设备,并如期于28日打了二根桩,完成了工程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被告借故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直到1994年3月1日,书面函告原告,声称“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聘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赵萍律师为代理人,起诉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中标通知书,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原告的观点为法庭所接受。被告在认识到自己确已违约的前提下,提出要求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96万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撤诉。
本案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受理的诉讼标的最大的一起房地产建筑纠纷案,案件由于被告不了解工程招投标的专门规定而引起。经本所律师的努力并经法院调解,仅花了三个月,本案在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获得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