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甲施工企业与乙建材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二、案例评析
此案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钢材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除即时清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钢材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条规定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的表现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划分。从是否可以用有形的方式表现所载内容的角度,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从是否存在当事人的约定来划分,合同可以分为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
所谓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条虽明确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是我国合同的最主要的形式。这里所说的“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除传统的用书面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包括用数据电文表现合同内容的方式。这是立法顺应科学技术发展的最典型的证明。在现代社会,数据电文,已经广泛进入社会的各个生活领域,为人们迅速高效地传送信息。因此,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从立法上肯定下来,对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无疑有极大的益处。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很显然,国家立法对合同的书面形式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希望社会关系参加者能够采用书面形式的,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减少合同纠纷。
所谓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人们利用对话的方式达成协议的合同形式。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与口头合同形式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即时清结的合同大多数都采用口头合同方式。因此,合同的口头形式,理所当然的是现行合同法肯定的合同形式。但由于口头合同形式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一方难以取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相当难度。因此,本条虽规定合同的口头形式,但是除即时清结之外,如果能够采用书面形式的,还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