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深圳律师事务所整理如下:
一、案例简介
某建筑公司急需一批钢筋,急电某物资公司,请求该公司在一周之内发货20吨。物资公司接电报后,立即回电马上发货。一周后,货到建筑公司。一个月后,物资公司来电催建筑公司交付货款,并将每吨钢筋的单价和总货款数额一并提交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接电后,认为物资公司的单价超过以前购买同类钢筋的价格,去电要求按原来的价格计算货款。物资公司不同意,称卖给建筑公司的钢筋是他们在钢厂提价后购买的,这次给建筑公司开出的单价只有微薄利润。鉴于此情况,建筑公司提出因双方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愿意将自己从其他地方购买的同类同型号钢筋退给物资公司。物资公司不允,为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能退货;货物单价按订立合同时建筑公司所在地市场价格计算。
二、案例评析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如下:
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之间已经就合同的标的、数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虽货物价格没有达成协议,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事后,物资公司又按约定按时发货,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建筑公司以事后没有就价格事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退货,实际上是否认了自己的承诺,故法院判决不能退货。至于货物按交货时建筑公司所在地市场价格计算的判决,则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关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的规定处理的。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按照本条规定,合同的订立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所谓要约是指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说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正式成立。按照本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要约和承诺,合同不可能成立。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是合同订立的完成,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应当有合同当事人。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三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按本条规定,应当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只有在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一致时,当事人的协商才算一致。上述三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只要不具备这三个要件,合同不能成立。
正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本条对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首先应当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在理解合同成立的要件时,应当注意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确定。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正式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