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否认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关案例解说如下:
【基本案情】
马某某系某公司宣传员,负责在附近商场、公园、学校等公共场所发放业务宣传单。某日,马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称本想前往附近的生活广场发传单,故应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则称马某某擅自脱岗回家导致事故发生,不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生活广场属于合理工作场所,马某某的受伤地点符合其前往该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该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马某某发生事故受伤系因脱岗回家,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未支持该公司的上述主张。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对此,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有不同意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