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BT模式下,投资建设方为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理由在于投资建设方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投融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承担业主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案件简要
2014年1月19日,发包人投资公司与承包人中业公司、投资方生态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投资公司将陕西太白山旅游区XX段发包给中业公司施工,中业公司开始施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于2014年4月26日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上加盖公章。现案涉工程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中业公司将投资公司和生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支持部分工程款,中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三、裁判理由
原审判决认为应当由投资公司向中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误的问题。
BT模式下,投资建设方为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理由在于投资建设方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投融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承担业主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系BT项目,是由投资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人进行投资建设,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享有请求回购、资金占用费等投资利益。此外,案涉《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本工程价款应当由丙方(生态公司)代甲方(投资公司)支付给乙方(中业公司)”的约定,生态公司只是代为支付,投资公司仍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并无不当。投资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