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下签订的《回购合同书》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应当以《回购合同书》确定案涉合同当事人。相关案例深圳律师整理解读如下:
一、裁判要旨
《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并未变更《招标公告》确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联合体成员中标后,怀化市政府在《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价格,与双方在《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中约定的工程回购款计价方式并非对应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为准
二、案件简要
2014年1月10日,万力公司与鲁艺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成为联合体成员。2014年3月21日,李某代表乙方鲁艺公司和万力公司与甲方怀化市政府签订《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之后李某代表鲁艺公司和万力公司与交投公司陆续签订了附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万力公司成立了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沪昆客专怀化南站站前广场项目部,李某担任项目负责人。后,万力公司因劳保基金问题,向法院起诉交投公司,并追加怀化市政府作为被告。一审驳回万力公司诉请,二审维持,万力公司不服并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三、裁判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发回重审。
在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怀化市政府发布《沪昆高铁怀化南站站前广场及交通枢纽项目BT(建设-移交)模式招标公告(第四次)》(以下简称《招标公告》)载明,项目投资估算约540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约430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和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不下浮。案涉《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第十一条亦约定,回购价款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和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不下浮。《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上述约定与怀化市政府发布的《招标公告》确定的计价方式一致。因此,《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并未变更《招标公告》确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万力公司、鲁艺公司中标后,怀化市政府在《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价格,与双方在《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中约定的工程回购款计价方式并非对应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为准。怀化市政府关于《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无效,应以《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万力公司、鲁艺公司与怀化市政府签订的《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应依据《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确定案涉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万力公司与鲁艺公司作为联合体与怀化市政府签订案涉《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万力公司与鲁艺公司系案涉工程劳保基金的共同债权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此,鲁艺公司、李某与案涉劳保基金争议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判决结果涉及其实体权利的处分,应通知其加入本案诉讼。重审时,应根据《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的约定,结合相关刑事案件审处情况,重点查明案涉工程回购价款、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劳保基金分别给付的具体数额,明确怀化市政府是否在已付的回购款中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劳保基金的案件基本事实,必要时,应对此争议款项涉及的项目金额重新进行审计;同时,厘清各方当事人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万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和处理。本案发回重审后,应通知鲁艺公司、李某参加诉讼,并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法列明其诉讼地位,或作出相应处理。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