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发包人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要求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等资料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案例深圳律师整理解析如下:
一、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目前不具备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等资料的情形,发包人反诉请求承包人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暂不予支持。发包人在以后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需要办理竣工验收时,承包人作为施工单位应履行配合出具相关资料的义务。
二、案件简要
发包方长乐公司(甲方)与承包方广厦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一亿五千万元。承包范围是除发包方分包项目外地下车库及三栋高层建筑的施工内容。发包方分包工程包括土方开挖、人防工程、电梯工程、外墙保温等。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后双方因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广厦公司向法院起诉,长乐公司提出反诉。长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裁判理由
关于长乐公司增加的反诉请求即广厦公司的配合义务及交付票据义务是否成立的问题。
由于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目前不具备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等资料的情形,因此长乐公司反诉请求广厦公司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暂不予支持。长乐公司在以后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需要办理竣工验收时,广厦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履行配合出具相关资料的义务。长乐公司反诉请求广厦公司向长乐公司提供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及四项保险的缴费单据及相关合同等原件一节,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给施工单位提供票据,而非由施工单位缴纳,且长乐公司要求广厦公司提供四项保险的缴费原件没有合同依据,且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发票义务,广厦公司愿意补足,长乐公司主张已开具5612万元发票,对于剩余53713292.38元发票,在长乐公司清偿后,广厦公司应补足相应的发票。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