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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

2023-07-0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一)自然人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经自然人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证实受送达人长期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


(二)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无法向自然人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并且经过合理方式联系其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基层组织仍然无法送达的;


(三)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其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等无人办公营业的,且经过合理方式联系相关人员仍无法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诉讼文书的。


符合采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可以由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决定,但应告知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有异议的,应当由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阶段尚未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公告送达由送达事务承办人审查决定。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公告送达采取张贴公告方式还是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应综合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范围、当事人的从业情况等因素,依据便捷、有效、经济的原则综合确定。


人民法院可探索建立网上公告送达平台。通过网上公告送达平台进行送达时,公告发布应注意发布次数与频率安排,至少应发布两次,并不得短时间内集中发布。


涉及重大事项的必要时可同时适用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等其他手段。


公告期间,受送达人联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法院发现受送达人并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领取或法院直接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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