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某公司与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深圳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买卖房屋时为节省税费而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属于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相对人名下,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赠与房产的合意,行为人出示的买卖房产协议书及银行取款、转账凭证等充分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签订赠与合同系为节省税费,而赠与合同系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72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