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建筑工程律师整理相关案例分享如下:
【裁判要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且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之间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A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B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后B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但A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
2019年4月,B公司将对A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给C公司,并依法通知A公司。
因A公司未支付,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C公司认为,其就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A公司辩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