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一楼房屋业主,A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李某交纳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电梯费。李某抗辩称案涉房屋位于一楼,其未使用过电梯,故不应交纳电梯费。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本案中,李某房屋虽处于一楼,但其房屋所在楼栋直通负一层地下车库,李某的房屋并非电梯的起始层,电梯起始层是负层车库,李某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电梯费。
【法官点评】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该规定系基于物业使用人无使用电梯的现实需要故不应承担电梯费的考量。本案中,虽然李某房屋处于一楼,但从楼栋建筑结构看,电梯起始层是负层车库,并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一楼,其不符合《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8条关于免收电梯费的条件,故李某应向A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电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