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强与厦门永英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深圳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案号:(2020)闽民申1477号
裁判理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内容,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劳动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周某强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内容以及厦门永英晟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永英晟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可依据前述规定要求永英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周某强入职时间是2017年9月26日,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永英晟公司系在用工之日起一年以内与周某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周某强主张永英晟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