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配送站聘用于某为全职外卖配送员,于某每日通过某外卖APP的骑手端打卡考勤,每月25日,配送站将工资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发放。
2022年4月4日,于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与王某相撞,交管部门认定于某负全责。王某为索要赔偿起诉至法院,法院以于某为配送站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某损害为由,判决由配送站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7月30日,于某辞职,配送站以其给单位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拒绝支付6月、7月的劳动报酬共计5588元。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配送站支付两个月的劳动报酬。
【审理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配送站给付劳动报酬5438元,其余部分作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
【争议焦点】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解析】
一、劳动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应否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分别为:
观点一: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其他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绝大多数法人系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获取利益的同时即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因此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纳入企业的经营风险范畴,由企业负担,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观点二: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理由如下: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如劳动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深圳律师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劳动者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同前所述,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两种情形,其中并未包括劳动者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深圳律师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妨一定程度上参考侵权案件的裁判方法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用人单位对损失的存在、过错行为的存在、损失与劳动者过错行为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其一、对于损失。虽“损失”可以直观理解为经济上的受损,但考虑到劳动关系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亦有别与一般合同关系的特性,即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并不承担企业经营成本亦无需分担企业经营风险,因此并非用人单位的所有经济上的受损都可构成劳动者赔偿责任中的“损失”范畴。故在案件审理中,应着重区分企业应负担的经营成本、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与劳动者赔偿责任中的损失。
其二、对于过错行为的存在。理解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劳动者的行为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无违反职业道德、有无违反用人单位命令提出的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等。
其三、对于损失与劳动者过错行为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侵权法理论中,指“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客观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三、赔偿数额方面可考虑的因素
考虑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等因素,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予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综合以下因素,对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裁判:
1、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
2、用人单位有无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纪律或操作规程培训;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有无实质上进行监督管理的可能性;
4、劳动者的月收入水平;
5、损失的合理性:(1)用人单位事前有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2)劳动者有无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降低损失、或有无故意扩大损失;(3)用人单位有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降低损失,或有无扩大损失等。
综上,劳动法律法规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平衡劳资间的利益关系;发挥裁判的教育、引导职能,促使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纪律教育,督促劳动者安全合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