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转让人是否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深圳律师整理如下: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1]意思表示的成立包含两个阶段,一是内心意思阶段,即表意人内心思想的形成;二是外部表示阶段,即把该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使内心的意思能够被了解。相应的意思表示也由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构成,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包含: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客观要素即表示行为。
行为意思,指表意人自觉从事某项行为的内心意思;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想通过特定方式传达参与法律交易或法律交往的意识;[2]效果意思,即表意人具有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愿。表示行为,是内心意思的外部表达,是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了解的行为。
(二)认定转让人具有转让股权意思表示的要素
股权转让中,转让人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当包含以下要素:首先,转让人有自觉进行股权转让的内心意思;其次,转让人想通过特定方式传达其转让股权的意思;再次,转让人具有发生股权转让的内心意愿;最后,转让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其股权转让的意思表达于外。
具体到本案中,转让人左某否认其具有转让股权的内心意思且由作为股权转让核心法律文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中转让人的签字非左某本人所签进行佐证,可以认定转让人左某不具有转让股权的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
(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出示转让人身份证原件,能否推定转让人具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认定了转让人不具有转让股权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后,能否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出示转让人身份证原件这一行为推定转让人具有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呢?目前,实践中对该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无股权转让协议或虽有股权转让协议,但转让人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亦无其授权的情况下,转让人的意思表示仅能通过具体事实进行推定,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是否出示转让人的身份证原件这一事实是推定的关键。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出示了转让人身份证原件,转让人虽否认曾经出借其身份证,但若对经办人持有其身份证原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转让人具有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
另一种持相反观点,认为虽然目前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的要求不同,但股权变动作为商事行为,其要式性应高于民事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要求双方提供包含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等在内的必要材料,仅凭持有转让人身份证即使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也不能推定转让人有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
深圳律师认为,推定作为表示行为的一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该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意思表示。本案中即使经办人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确实持有转让人的身份证原件,因经办人未取得转让人的授权,该行为仅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中不包含转让人的指示,无转让人拟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亦非转让人实施的包含转让股权意思表示的积极行为,因此无法根据该行为推定出转让人具有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作为重要的商事交易行为,对于股权的变更登记应当采用严格形式审查标准,除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的股东名册等材料外,还应要求转让人本人办理或其代理人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