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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2023-06-12

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属无效合同-张某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2020)苏01民终10148号】,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简要

张某与红战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某为红战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涵田公司将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第三人省建公司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向被告红战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请红战公司收到通知后10天内签订合同。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红战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某为红战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汤山G81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居间事项是否合法,张某的居间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居间协议》的效力。第三人涵田公司将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省建公司与红战公司均未能提交双方之间就该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合《中标通知书》以及省建公司制作的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可以确定省建公司曾将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交由红战公司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省建公司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红战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某的居间行为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张某的居间行为违法,其与红战公司间的《居间协议》无效。综上,张某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涵田公司将位于汤山美泉路与延祥路路口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他人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张某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上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上诉主张该《居间协议》有效,法院不予采信。张某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对张某主张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建筑工程律师小结

在建筑工程领域,居间人的居间行为并未被法律限制和禁止,如果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行为的,居间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居间行为应当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居间协议无效,对双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即使取得居间费的,也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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