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随之转让给债权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深圳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一、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随之转让。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发包人的负担,也不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案件简要
兴伟公司与中建七局签订施工合同,由中建七局承包案涉工程,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中建七局公司多次向兴伟公司催促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方结算并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中建七局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建海峡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兴伟公司,陈某向中建海峡出具《保证函》,自愿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保证函》签署之日起2年。
三、争议焦点
1、陈某是否应就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中建海峡公司是否可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裁判理由
关于陈某是否应就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中建七局于2016年12月6日向中建海峡公司转让案涉债权,并于2017年2月20日将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兴伟公司。陈某于2018年5月24日向中建海峡公司出具《保证函》,自愿为兴伟公司尚欠中建海峡公司的“鑫塔•水尚”项目工程Ⅰ标段、Ⅱ标段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自《保证函》签署之日起2年。因此,上述《保证函》出具时,中建七局已将“鑫塔•水尚”项目工程Ⅰ标段、Ⅱ标段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中建海峡公司,中建海峡公司对兴伟公司已享有债权。兴伟公司在2017年2月20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并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陈某向中建海峡公司出具《保证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应当履行承诺,对兴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中建海峡公司是否可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
......
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中建七局于2014年11月5日委托中建海峡公司向兴伟公司发函,主张案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兴伟公司于当日签章确认收到该函件,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中建七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建七局于2016年12月6日向中建海峡公司转让案涉债权,并于2017年2月20日将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兴伟公司,债权转让对兴伟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中建七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中建海峡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兴伟公司的负担,也不损害兴伟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中建七局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中建海峡公司后,中建海峡公司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建海峡公司因本案诉讼保全而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中建七局与兴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并未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方式,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亦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故福建高院对工程款债权受让人中建海峡公司要求兴伟公司承担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五、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深圳律师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且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并不会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产生负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准许承包人将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