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相关案例深圳律师整理如下: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1日,刘秀岩因工死亡。此时,其唯一儿子刘博刚满16周岁。因刘秀岩所在公司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刘秀岩妻子张某、儿子刘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确认公司与刘秀岩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此后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直到2022年底二审法院才终审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刘秀岩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刘博年满18周岁。在赔偿时,公司提出刘博现已18周岁,不符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情形,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深圳律师评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3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及上述规定,刘秀岩死亡时其儿子刘博16周岁,符合供养亲属的条件,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刘博享受抚恤金的期间是从刘秀岩死亡的次月开始到其年满18周岁时终止,支付标准按照刘秀岩工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30%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