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视为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深圳律师整理相关案例解析如下:
案例索引:
王春雪与魏桥公司劳动争议案【(2021)鲁民再11号】
裁判要旨: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春雪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春雪与魏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魏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春雪工资2818元;三、魏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春雪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王春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魏桥公司负担。
王春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1691民初769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王春雪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魏桥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春雪负担。
本院再审认为,因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963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69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69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原告王春雪与被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春雪资2818元;三、被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王春雪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三、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春雪加班工资19456元;
四、驳回王春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王春雪要求魏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否予以支持。二、魏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春雪加班费。
深圳律师普法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