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工单位是否还能建立劳动关系?相关案件内容民商诉讼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基本案情】
马如花于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入职物业公司,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事保洁工作,工资约定为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23日,马如花受伤,再未给公司提供劳动。
2021年7月6日,马如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马如花入职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以年龄为标准,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准。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判决: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没有足够理由亦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高院于2023年3月30日判决如下: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马如花与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马如花与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五十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民商诉讼律师小结】
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工单位是否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本案是高院在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最新判决,高院没有简单的作出维持一二审的结论,而是作出了独立的判断,在说理中糅合了实务中的较为合理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