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力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深圳律师分享如下:
裁判要旨:
当事人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提交证据,但该证据并非原审庭审结束前无法取得的,逾期提交该证据不具有合理理由,该证据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810号
裁判理由:
2017年4月20日大柳塔三不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7年4月25日神木县煤炭销售服务站出具的《说明》实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其与李某的证人证言虽形成于原审庭审程序结束后,但该部分证据并非原审庭审程序结束前无法取得,党某力逾期提交该部分证据不具有合理的理由,故该部分证据不属于申请再审新证据。党某力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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