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4731号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代表当事人,其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所持其未参加二审庭审及代理人未告知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而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2.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与案件基本事实不具有关联关系,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的,其有新的证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就再审申请阶段,冯某逾期提交前述三份证人证言的理由,冯某解释称,本案二审中其未亲自参加庭审,代理律师也未向其提起要补充相关证据,故未在原审中提交相关证据。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代表当事人,其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冯某所持其未参加二审庭审及代理人未告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而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从上述证人证言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联关系上看,冯某仅提供了陈某、冯某广、陈某河的书面证言复印件,并未提供陈某、冯某广、陈某河实际完成相关施工内容的证据,亦未提供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证据。故仅凭陈某、冯某广、陈某河的单方陈述,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综上,冯某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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