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律师整理如下: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5209号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所涉诉讼具有利害关系,其作为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工公司)提供张某文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案涉合同系伪造,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张某文系建工公司股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建工公司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张某文之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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