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工伤,产生百万超出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单位承担多少?相关案例深圳律师整理如下:
【基本案情】
杨某 2003 年 2 月进入某公司担任电梯调试员,后担任安全项目经理,公司为杨某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且还购买了一款商业保险。
2007 年 7 月,杨某工作时受伤,造成全身瘫痪,公司每月支付杨某工资和生活护理费。
2009 年 11 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社保中心通过公司向杨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公司在杨某的救治过程中,通过关爱基金及慰问、捐款等形式,给予其 700607 元的经济援助。
杨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 2007 年 7 月因工受伤至 2015 年 12 月社保及其他商业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230793.42 元;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未予报销的护理费 453408.52 元…。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
一、公司支付杨某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含辅助器具费)共计 110 万元;
二、公司支付杨某社会保险未予报销的护理费用共计 42 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属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目前仍在治疗中,公司对此知晓,且双方劳动关系未终止或解除。
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负担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亦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但分散风险并不代表免除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就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如何负担作出明确规定,但结合该条例立法宗旨,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及工伤救治客观需要考虑,该部分费用由工伤职工负担有违公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即说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外,仍应负担劳动者的部分工伤待遇。
【深圳律师小结】
用人单位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最有能力的危险源控制者和生产活动的受益者,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更为合理。
且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职工因暂停工作而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属间接损失;工伤医疗费是职工因接受医疗而遭受的既有利益损失,属直接损失。
举重以明轻,间接损失尚且获赔,直接损失更应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