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为购房资格或逃避债务办理的“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26-08-29

为购房资格或逃避债务办理的“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深圳婚姻律师科普如下:


一、核心结论(法律上没有 “假离婚”的概念)

只要在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

1、婚姻关系(人身关系)一定生效,不能以 “只是假离婚、打算复婚” 为由,主张离婚无效、恢复婚姻关系。

2、离婚协议效力分两部分:人身条款、财产 / 债务条款分开判断


(一)为获取购房资格而 “假离婚”

1、婚姻解除:有效

民政局登记离婚,婚姻就正式解除;对方一旦反悔不复婚,你没有法律依据强制复婚。

2、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债务、子女抚养条款

如果双方通谋虚伪:内心并不是真的想按协议分割财产,只是走形式拿购房资格 → 根据《民法典》第 146 条,财产债务条款可被法院认定无效,事后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风险:举证难度很大。你需要拿出充分证据(聊天记录、录音、书面备忘录、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出资买房等)证明双方当初只是 “走个过场”,不是真实分割意愿。

若没有证据证明是虚假意思,法院通常推定离婚协议自愿有效,很难推翻。

实务风险极高:很多案例中一方办完离婚、买完房后拒绝复婚,财产就按协议归对方。


(二)为逃避债务而 “假离婚”(净身出户转移财产)

1、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2、对内效力(夫妻二人之间)

如确属通谋虚假意思,财产债务条款夫妻之间可被判无效,财产可重分。

3、对外(对债权人)不能对抗债主,逃债目的无法实现

两种救济路径: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离婚协议怎么约定财产归谁,债权人仍然有权起诉夫妻双方,执行双方财产;离婚协议不能免除共同债务。 

2)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债务人无偿、低价把财产转给配偶,明显降低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 债权人可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民法典》第 538‑539 条债权人撤销权),然后执行该财产还债。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 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谋虚伪)。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0 条:一方就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撤销的,需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 

3、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538、539 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撤销。


三、深圳婚姻律师实操建议

1、不要为购房、逃债办理假离婚,风险不可控

2、若已经办理,务必完整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当初 “假离婚” 的合意;

3、债权人发现对方借离婚转移财产:不要打离婚协议无效,优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腾邦大厦B栋7楼713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