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的老板圈子里,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甲企业手上有开票资质但没有真实业务量,乙企业有真实业务但缺发票抵扣,中间总有个"热心人"帮忙牵线搭桥,说一句"我认识一家能开票的,收点手续费就行"。很多人觉得,自己既没有虚开发票,也没有从中骗税,顶多算是"帮个忙""赚个中介费",出了事最多担点连带责任。
深圳刑事律师提醒:这种想法,风险比想象中大得多。
Q法律怎么看"介绍"这个动作
A不少人下意识地把"介绍虚开"理解成一种从属性质的帮助行为,觉得主角是开票的一方和收票的一方,自己不过是牵线的中间人,顶多算"帮凶"。
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是这样界定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情形,属于同一档的法定行为方式。
也就是说,"介绍他人虚开"从立法层面就被直接列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种实行行为,跟亲自开票、亲自受票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依附在别人罪行下面的一个小配角。介绍人完全可能被单独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文本身就没有把它降格处理。
Q介绍人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实务中怎么判断
A这里要纠正一个常见误解:介绍人构不构成犯罪,跟他有没有共谋、参与到什么程度,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介绍虚开这个行为本身,法律已经把它列为独立的实行方式,不需要先证明介绍人与开票方、受票方之间存在共谋才能定罪;但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结合他在整个虚开链条中的实际作用,来判断责任轻重。
司法实践中,对介绍人的处理主要看这几个因素:
是不是主动张罗、多次撮合。 只是偶然一次帮朋友引荐,跟长期靠"介绍开票"赚差价、把这个当成生意做的人,责任程度完全不同。
从中获利多少。 收取的介绍费、好处费金额越大、次数越多,越容易被认定为在犯罪中起到积极作用。
是否明知对方没有真实交易。 如果介绍人清楚知道双方根本没有真实的货物或服务往来,纯粹是为了抵扣税款而牵线,这种明知状态是认定责任的关键。
涉及的税款数额。 这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跨度差异很大,从拘役到无期徒刑都有可能。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会判断介绍人是应当承担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还是结合共同犯罪的规则,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从犯。如果被认定为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介绍人在整个链条里其实扮演了组织、策划、居间撮合的核心角色,也完全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承担与开票方相当的刑事责任。
几个企业经营者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我没收钱,只是帮朋友介绍,不算犯罪。"
是否获利只是量刑时的考量因素之一,不是定罪的前提条件。哪怕分文未取,只要明知对方没有真实交易还牵线促成虚开,介绍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二:"我只是说了一句谁谁能开票,没有参与具体操作。"介绍行为本身的形式可以很简单,一句话、一个联系方式、一次饭局上的牵线,只要客观上促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果,就可能被认定为介绍行为的既遂。
误区三:"对方拿去干什么我不知道,我不该担责。"
如果确实完全不知情,比如以为对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或服务往来,主观上没有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没有真实交易,这属于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点,也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但这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来判断,并非一句"我不知道"就能自动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虚开这件事,最容易让人放松警惕的地方,恰恰在于它看起来"不沾手"。不用自己开票,不用自己收票,甚至可能只是一顿饭局上的一句引荐,很多企业主和业务人员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已经站在了刑事风险的边缘。
但从法律条文本身就能看出,立法者从一开始就没有把"介绍"当成边缘角色来对待。数额认定、明知程度、获利情况、在链条中的实际作用,这些看似细枝末节的事实,往往才是决定一个人最终是不起诉、是从犯从轻处理,还是被认定为主犯从重处罚的关键分水岭。也正因为这些事实认定极其依赖具体证据和细节,一旦真的卷入类似案件,无论是作为介绍人本人,还是企业实控人担心员工、合作方的行为牵连到公司,都不建议自己盲目应对或者简单找关系"私了"。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在经济犯罪、企业税务合规领域办理过多起涉税刑事案件,也持续跟踪深圳本地及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最新裁判口径,如果您在业务往来中遇到类似的疑问或者已经涉入相关调查,欢迎联系我们,帮您理清事实、判断风险、找到最合适的应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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