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依法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2026-06-13

依法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深圳律师结合宁某遂户诉重庆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等林地、林木、山岭权属确权纠纷案解析如下:


案件信息

一审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4行初82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5)渝05行终270号


基本案情

宁某遂户与宁某甲户、宁某乙户因多次就某块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发生纠纷,申请重庆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进行权属确认。经查,双方争议地块上建有宁氏墓群人工砌筑的两级拜台,与宁氏墓群的碑楼等部分明显为一整体。经鉴定,宁氏墓群是一处清代光绪年间的古墓葬,部分台阶因农业耕种被破坏,墓群前曾经被盗的6个石墩子为清代光绪时期文物。该墓群已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清代“古墓葬”进行登记,文物级别为未认定。2024年5月23日,某镇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书》,决定将争议地块由宁某甲户享有使用权。宁某遂户对该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同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书》。宁某遂户对复议决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宁某遂户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宁某遂户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地块上早已建有宁氏墓群的两级拜台,与该墓群的土冢、墓室、碑楼等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均属宁氏墓群的墓地范围,具有明显的墓地设施特征,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拜台所在争议地块在双方承包土地范围内。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应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发挥文物保护职能,避免处理结果对文物的危害。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某镇政府《行政裁决决定书》,撤销某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宁某遂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为促使行政机关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还就文物保护工作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典型案件。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大多数,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准确识别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对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权属争议处理结果依法予以撤销,妥善保护了该文物。全面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彰显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同加强文物保护的责任与担当。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腾邦大厦B栋7楼713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