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川渝宋元山城体系”古遗址保护。深圳律师结合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解析如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6)渝0102行初13号
龟陵城遗址位于长江北岸上桥河与长江交汇处的涪陵区三台山上,始建于南宋咸淳丙寅年(公元1266年),控扼夔门至重庆段水路要冲,与合川钓鱼城、万州天生城等共同构成山城防御体系。2019年,该遗址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25年,包括该遗址在内的“川渝宋元山城体系”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龟陵城遗址存在人为破坏痕迹、自然损毁严重等情况。2024年6月28日,某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文旅委)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查处文物破坏行为、开展保护修缮工作,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某区检察院跟进调查期间发现城墙、城门豁口、题记碑记风化现象明显等问题仍然存在,并有新增涂画痕迹,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某区文旅委与东南大学签订规划技术合同开展龟陵城遗址价值研究,并向政府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抢险保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实质履职原则,积极实现消除违法状态、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公共利益的履职效果。某区文旅委仅完成部分整改工作,未针对文物本体安全的核心问题进行实质履职,同时以修缮程序复杂、前期工作推进中为由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构成怠于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遂判决责令某区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立即督促指导对龟陵城遗址东城门、西城墙、题记碑记等重要文物开展保护修缮工作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已到位,文物修缮工作正逐步有序推进。
本案系以司法之力守护“川渝宋元山城体系”古遗址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龟陵城遗址作为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资源,是“川渝宋元山城体系”的核心遗存之一,承载着珍贵的巴蜀历史、军事建筑和地域文化价值。案涉遗址多处重要文物未得到有效修缮保护,某区文旅委以资金未到位、审批周期长等为由拖延履职,人民法院判决某区文旅委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向社会传递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坚定决心,对提升公众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