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定制度,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核心为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以下是深圳律师整理的完整内容与要求。
一、核心内容:两项法定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防“应增不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536条
定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主张该权利。
1、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未以诉讼/仲裁主张)其到期债权/从权利;
该怠于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自身(如扶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除外);
原则上债权人债权已到期;债权到期前,若债务人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需及时登记等,可提前代位保存(第536条)。
2、行使要求:
以诉讼方式向法院提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范围以债权人债权额为限;
次债务人可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
胜诉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相应债权债务消灭;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防“不应减而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
定义: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致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1、可撤销情形
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情。
2、构成要件
客观:债务人实施上述处分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主观:无偿行为无需恶意;有偿行为需债务人与相对人具有恶意。
3、行使要求
须以诉讼行使,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为第三人;
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
除斥期间:知道/应知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效果: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返还财产,归入债务人责任财产。
二、共同要求与制度要点
法定性:无须当事人约定,直接依法产生;
对外效力:突破合同相对性,约束债务人与第三人;
目的: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一般债权实现;
行使方式:均须向法院起诉,不得私力行使;
范围限制:均以保全债权人债权为必要限度。
三、深圳律师速记总结
代位权:追讨债务人怠于收的钱,次债务人直接还债权人;
撤销权:追回债务人乱处分的财产,财产回归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