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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合同性质进而实质审查是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2026-05-11

准确界定合同性质进而实质审查是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结合某建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一期工程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某集团公司将某案涉工程的沥青混凝土铺设工程交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总价及结算数量按照现场实际摊铺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认数量计算。合同约定了沥青料进场后按照要求进行摊铺的标准,交付某集团公司后需经其技术及实验部门组织监理、业主等单位联合验收。合同还约定了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后某建筑公司因某集团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间,某集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合同卖方,不仅需要供货,还需负责沥青混合料配比设计、摊涂、压实、路面检测等,且施工需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等标准,施工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验收,故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包工包料、包机械的沥青混凝土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规定。遂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的管辖异议。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未拘泥于合同名称,而是依据实际履行内容,对“名为买卖、实为工程”类合同进行了实质审查,准确界定合同性质,认定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合同名称规避专属管辖规则,确保建设工程类案件依法纳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力查明事实,维护此类纠纷处理的专业性与秩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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