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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6-05-11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结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小额贷款公司向陈某出借款项10万元,陈某提供其位于甲地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抵押担保;还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甲地,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甲地法院提起诉讼。因陈某未依约还款,某小额贷款公司以现无事实依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位于甲地,且虽然本案抵押物位于甲地,但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管辖无效为由,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陈某协议选择因履行贷款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甲地法院管辖,案涉抵押物所在地亦位于甲地,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涉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约定由该院管辖本案合法、有效,故某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裁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某小额贷款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而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之一,因此,立案阶段,受诉人民法院有必要依职权审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另外,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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