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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财务和负责人如何担责?

2026-04-30

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实行双罚制:单位罚金,负责人与财务人员按责任大小担刑责,同时面临行政、民事与职业禁入风险。具体内容深圳虚开增值税诉讼律师解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核心)

《刑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对单位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计/开票员/出纳)判刑并罚金

《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虚开未涉刑的,处5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发票准印证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务人员可被罚款、吊销证书、禁入行业


二、责任划分(负责人vs财务)

1)负责人(法人/实际控制人/股东)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指使、授意、默许虚开;组织资金回流、伪造合同/单据。

责任后果(刑责)

税款≥10万元:3年以下/拘役,罚金2万—20万

50万元(数额较大):3—10年,罚金5万—50万

500万元(数额巨大):10年以上至无期,罚金5万—50万或没收财产

行政/职业:罚款、失信联合惩戒、限制担任企业高管

2)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会计/开票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虚开仍开票、做账、认证、转账;参与伪造资料、资金回流。

责任后果(刑责):按从犯处理,可从轻/减轻;作用极小、被胁迫或明确拒绝并留存证据的,可免责或不起诉。

行政/职业罚款、吊销会计证、5年至终身禁入财务行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三、关键认定:是否“明知/参与”

负责人担责:决策、指使、默许、未尽监管义务(发现异常不制止)。

财务担责:明知虚开仍执行、协助造假、获利;仅“按老板指令”不当然免责。

免责情形(财务):明确拒绝、向上级/税务举报、留存证据(邮件/聊天记录/书面异议)、被胁迫且无获利。


四、量刑标准(2024年司法解释,虚开税款额)

10万≤税额<50万:3年以下/拘役,罚金2万—20万。

50万≤税额<500万:3—10年,罚金5万—50万。

税额≥500万:10年以上至无期,罚金5万—50万或没收财产。


五、深圳虚开增值税诉讼律师总结的实务要点

挂名法人≠免责:未参与但未尽监管、知情不报,仍可追责。

财务“听指令”≠无责:专业判断义务,明知违法仍执行即涉罪。

补救可从轻: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甚至不起诉。


六、深圳虚开增值税诉讼律师的财务自保建议

拒绝违法指令,书面/邮件留存异议证据。

不参与伪造合同、资金回流、虚开发票。

发现虚开苗头,向上级/税务机关举报。

离职时书面声明、留存工作记录,避免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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