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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清员工工资恶意注销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2026-04-29

未结清员工工资恶意注销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深圳律师结合相关案例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李某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主播。2025年6月、7月,李某完成了传媒公司安排的直播工作,但未得到相应工资。2025年8月,传媒公司总经理王某雪以传媒公司名义向李某出具欠条,确认传媒公司欠付李某的工资金额。同月,传媒公司在欠下李某等多名员工工资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此后,李某因索要工资未果,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经查,某传媒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的登记股东为蒋某龙。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蒋某龙支付2025年6月、7月工资合计18096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蒋某龙向李某支付工资18096元。


争议焦点

某传媒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欠付工资的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某传媒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蒋某龙作为唯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清偿某传媒公司欠付李某工资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小结】

本案为打击公司恶意注销逃债、压实股东责任、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欠薪案件具有明确示范作用。国家设立公司注销制度的本意是为经依法清算、债权债务结清、无遗留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合法的退出途径。但是少数公司却滥用注销登记,企图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本案中,某传媒公司在拖欠李某等多名劳动者工资、未清偿劳动债务情况下即注销公司登记,属于典型的恶意注销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恶意注销行为不产生免责效力,彻底堵死“注销 = 赖账”的路径,为劳动者提供了“公司注销仍可追薪”的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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