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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用情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以行政复议筑牢民生底线

2026-04-27

用心用情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以行政复议筑牢民生底线。深圳行政诉讼律师结合丁某等人不服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行政复议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丁某等4人亲属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日照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亡),其用人单位系河南省商丘市某公司。后因该公司无力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100余万元,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不具备先行支付职责为由,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且非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未参保的,应由何地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结合唐某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均在本地办理的实际情况,由被申请人履行先行支付职责更为合理,也更具必要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构多次组织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政策,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意见书后,及时启动自我纠错程序,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手续,并依规向用人单位开展追偿。申请人据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圆满办结。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伤保险体系的重要兜底保障机制。本案中,针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导致先行支付主体不明确的法律适用难题,复议机构坚持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导向,结合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均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办理的客观实际,认定由被申请人履行先行支付职责更具合理性与实效性。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推动社保经办机构自我纠错、依法履职,及时兑现工伤职工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有效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彰显了行政复议机构坚守为民初心、践行“复议为民”正确政绩观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了在化解行政争议、守护民生底线、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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