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企业生存发展诉求,纠正执法偏差,为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深圳刑事诉讼律师结合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石油公司合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拟引入投资人恢复经营。2025年4月29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以申请人“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为由,注销其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注销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特许经营资质灭失,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价值贬损600多万元,企业重整陷入僵局。2025年6月26日,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注销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后认为,注销是行政许可效力终止后的程序性确认行为,不具有惩戒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终止经营活动”,指企业终局性停止经营。本案中,公司处于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期而“暂停经营”,法人资格存续,具有恢复经营的法律路径与现实安排,不符合“终止经营”情形。应急管理局将“暂停经营”定性为“终止经营”而注销许可证,系法律适用错误。为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行政复议机构明确破产重整不构成法定注销事由,并全面复盘行政机关执法过程,指出其存在的程序瑕疵,督促自行纠错。同时,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安全监管要求,帮助公司制定重整期间管理方案并由其作出合规承诺,统筹好安全生产和经营发展。
【典型意义】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许可资质往往具有重要价值。优质许可资质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吸引战略投资人和保持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关键要素。保障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是优化营商环境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穿透表层争议,聚焦企业生存发展诉求,纠正将破产重整视为“终止经营”的执法偏差,避免企业因程序性注销陷入重整僵局,维护行政许可制度严肃性的同时,为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安全监管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