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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动作为,以调解“柔性”破解法律“刚性”之困,寻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法治最优解

2026-04-27

行政复议主动作为,以调解“柔性”破解法律“刚性”之困,寻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法治最优解。深圳行政诉讼律师结合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拖欠20余名员工劳动报酬50余万元未予支付。被申请人接到公司职工投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申请人在20日内向公司职工清偿欠薪并支付赔偿金,如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申请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调查核实情况。经了解,申请人因经营状况不善,无力一次性清偿拖欠的职工报酬。若被强制执行,企业将面临资金链破裂,无力后续经营的情况,进而导致职工失业的严重后果。为妥善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在积极引导申请人明确自身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企业职工代表开展面对面沟通,寻求达成化解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了解到被欠薪职工具有继续留岗就业且接受分期偿付劳动报酬的意愿后,行政复议机构及时组织申请人与职工签署分期偿付劳动报酬协议,并监督申请人切实履行支付职责,申请人按计划支付了被欠薪职工的劳动报酬。协议落地次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与民生安康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但近年来受多重不利因素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造成相关的劳动争议频发。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灵活运用调解模式,以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企业持续经营为支点,把监管的“刚性”与执法的“柔性”有机统一,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了“保工资”与“保企业”的良性平衡,诠释了新时代行政复议“能动性、实质性化解”的工作理念,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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