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泰国公司与邓某、江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国内某银行在泰国设立子公司某银行泰国公司,重庆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国设立子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2022年,某银行泰国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签订《授信函》,约定为后者提供最高8亿泰铢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该授信函适用泰国法,以泰国法院为争议解决法院。后双方签订《补充授信函》,将授信额度调整为12亿泰铢,某银行泰国公司依约陆续发放贷款共计10亿泰铢。2024年,邓某、江某与某银行泰国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二人对前述《授信函》及《补充授信函》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因贷款到期后,某国际贸易公司欠付9.99亿余泰铢本金及利息,某银行泰国公司遂依据《授信函》约定向泰国法院起诉借款人某国际贸易公司,后又向国内法院起诉保证人,请求邓某、江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主债务金额的确定是明确本案保证责任的前提,因案涉《授信函》明确约定适用泰国法,故主债务的审查和认定应当适用泰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本案中查明的泰国法律,案涉主债务合法有效。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主债务的具体金额。现借款全部到期,某国际贸易公司欠款的事实清楚。《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邓某、江某应当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审理涉东盟跨境金融纠纷的典型案例。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背景下,跨境金融服务是助力区域经贸往来的重要支撑。本案中,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不同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保证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保证合同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未要求等待泰国法院对主债务的判决结果,而是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认定主债务的具体金额,进而准确认定保证责任。同时根据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对准据法的不同约定,分别适用泰国法律和中国法律进行审查认定,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便利了当事人诉讼。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且泰国法院后续作出的对主债务的判决与本案认定一致,本案的审理是优质高效化解跨境金融纠纷、助力跨境金融业务发展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