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公司具备破产条件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

2026-04-17

现实中不少人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只要出资期限没到,股东就可以高枕无忧,即便公司欠债也与己无关。但真的是这样吗?深圳律师结合高某诉周某、甲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解析如下: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高某支付补助金等共计2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却拒不履行。高某申请强制执行,却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4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甲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周某持股100%,注册资本3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2051年,且一直未实缴,公司诉讼期间也未申请破产。高某随即起诉,要求周某在3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实际具备破产条件却不申请破产,此时周某作为认缴出资股东,其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最终判决周某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欠付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深圳律师提醒:

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却不申请破产时,即便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法院也可判令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举既守住了公司资本信用底线,也有力破解了“空壳公司”欠债不还、终本案件难以执行的难题,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腾邦大厦B栋7楼713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