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的适用。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结合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案情简介】
原告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中,双方就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2024年2月,工程长期停工。同年4月,双方互相发函主张解除合同,并就合同解除效力、工程款结算、损失赔偿等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案涉项目主体基本完工但存在较多收尾工程,因停工已陷入僵局,影响后续建设和房屋交付。
【裁判要点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全案事实复杂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就合同解除事宜作出先行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先行判决条件,依法就解除合同及相关附随义务作出先行判决。具体要点如下:
1.事实清楚可先行处理:双方均发出解除通知,表明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符合约定解除的实质条件,该部分事实业已查清。
2.诉讼请求具有可分性:先行判决解除合同、移交资料、配合注销手续,与工程款数额、违约责任等争议相对独立,不影响后续就其他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
3.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项目长期停工,若待全部争议(如工程款鉴定)审结后再处理,将导致损失持续扩大,尤其影响众多购房者权益。先行判决有助于尽快交接场地、恢复施工,避免损失扩大。
【实务建议】
第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出现工程长期停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且双方就解除合同本身无实质争议,但对结算、赔偿等复杂问题争议较大时,可主动向法院申请适用先行判决制度,以快速打破僵局。
第二,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应具体、明确,且与未决事项可分割。典型请求包括:确认合同解除、判令移交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等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
第三,主张适用先行判决时,应重点围绕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项目停滞的现状及扩大损失的紧迫性进行举证和说理,并向法院阐明先行判决对推进项目、保护多方利益的积极意义。
第四,应认识到先行判决仅处理案件中已查明事实的部分争议,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未决事项,仍需在后续审理中解决,先行判决与后续判决共同构成对全案的完整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后合同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