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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人破产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6-04-16

转包人破产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建筑工程律师结合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案情简介】

深圳华某管理公司将影院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某国际公司,某国际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后者为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深圳华某管理公司欠付某国际公司工程款,某国际公司亦拖欠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后某国际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管理人主张发包人欠付款项属破产财产,不得单独向实际施工人清偿。四川太某工程公司遂起诉,请求深圳华某管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部分诉求,某国际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分析】

1.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请求发包人在其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情形符合该规定。

2.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不构成对转包人的个别清偿。转包人未对工程进行实际投入,并非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在转包人破产的背景下,不当然属于转包人的破产财产。因此,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非使用转包人财产清偿其债务,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


【实务建议】

1.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特别是进入破产程序)时,应积极核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并依据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权利不因转包人破产而消灭。

2.对发包人而言:在面对实际施工人直接追索工程款时,应准确核实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己方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需注意,此种清偿具有法定依据,通常不被认定为对转包人破产程序的不当干扰。

3.对破产管理人而言:在处理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审慎区分破产企业作为转包人“应收”的工程款与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不宜将发包人欠付的全部款项简单纳入破产财产,需尊重实际施工人对其投入成本所形成款项的优先性主张。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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