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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挂靠人的工程款债权可排除一般债权的强制执行

2023-03-20

建筑工程律师科普: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挂靠人的工程款债权可排除一般债权的强制执行。


简要案情

一、【其他债权人起诉】2015年,大山经营部诉黄瓦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黄瓦台公司支付大山经营部货款379万及利息;

二、【发包】20169月,黄瓦台公司与中交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约定由黄瓦台公司承建某公司;

三、【挂靠】2016910日,黄瓦台公司与刘某签署内部挂靠施工合同,约定由刘某以黄瓦台公司承建该工程,并全面履行与业主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刘某自负盈亏,从黄瓦台公司账户走账;

四、【明知】中交公司知晓刘某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挂靠施工,认可其系实际施工人。

五、【工程款被冻结】2016126日,中交公司向黄瓦台公司拨付389万工程款,但因被冻结无法支付刘某,引发工人上访,人社部门亦要求黄瓦台公司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六、【执行异议】大山经营部诉黄瓦台公司案件执行中,刘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认定:刘某对201612月中交公司支付黄瓦台公司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享有所有权。裁定中止对该部分款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山经营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本案审查的焦点是:

被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申请执行人大山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 313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4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 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 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 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建筑工程律师小结】

一、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及被挂靠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时,可起诉主张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该种情形下主张优先受偿权较为容易得到支持,也符合优先受偿权制度设立初衷。

二、遇有被挂靠人在另案中被采取查封等限制措施时,挂靠人应及时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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