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可以分为发包人提出解除的情形和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当然不是,理由如下:
第一、从体系解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已经就发包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解除权作了规定,故关于发包人的解除权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的规定,不应适用第十七章的规定。
第二,从立法目的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主要目的是减少损失、防止浪费。承揽合同约定的定作物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由于情况变化定作人不再需要定作物,就没有必要继续制作定作物,及时解除合同有利于减少当事人损失,避免造成更大的浪费。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存在这一情况。实践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不需要再建设合同约定工程的情况十分少见。如果由于规划变化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没有继续施工必要的,发包人可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反,承包人准备施工、进场和退场都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正好相背。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总结一下就是,承包人存在过错,可能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或存在工程合同违约时,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知识拓展: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同样的道理,发包人存在过错,已属于违约行为,可能或已经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是,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深圳律师补充】
任意解除权的特点:
1、通说虽然认为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的范围,但是不同于一般法定解除权,该权利是物权法、合同法直接赋予的权利。
2、任意解除权是简单形成权,一旦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合同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是:对于合同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而对于合同中还未履行的部分,需要终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