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现状

2023-03-10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换言之,购买经济适用房与购买人的购买资质有密切联系,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

如申某与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基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保障性质与购买资格的专属性,借名合同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判决不予认可。亦有裁判观点认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有违国家政策性房屋的购房政策,进而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另有完全相反的裁判观点认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被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且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缴纳税费之后允许上市交易,双方借名买房行为不存在非法目的,其实际效果与政策规范目的不存在明显背离,应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由此看出,关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首先,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和生存权。其次,实践中借名人往往并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常带有投机目的,若放任借名人抢占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将无从实现其社会保障功能,还会侵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此外,若经济适用住房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已经补缴了土地价款、印花税和契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并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借名合同有效,借名人可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综上所述,在经济适用住房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在经济适用住房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已缴纳相关税费,并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未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应为有效。

(二)规避房产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限购政策是为稳定房价、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而制定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如李某与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借名人明知海南颁布限购政策,其不具备购房资格,借名购房的目的在于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对于此种行为应予限制,否则无异于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而且势必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故此种借名买房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

还有观点认为,限购政策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并没有此类限制,因此不能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本文认为,违反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无效。具体原因如下:其一,限购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限购政策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其目的在于平稳房价、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刚性购房者的住房需求,事关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其二,购买限购房屋需满足特定要求,具有人身专属性。限购政策下,借名人往往并不符合购买限购房屋的要求,若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势必侵害其他购房者(满足限购要求)的利益,导致限购政策的宏观调控目的落空。其三,限购政策自身具有正当性,可提高社会福利。通过实施限购政策,占购房主体中绝大多数的刚性需求者购房压力减轻,可以以更小的代价实现其居住利益。

综上,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限购政策属于调控政策,具有短期性、临时性、阶段性。该政策通过限制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来稳定急剧上升的房地产价格,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造成永久的履行不能。

正如(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所述,借名买房合同虽因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无效,但借名人在其后因消除了限购政策障碍并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符合申购朝阳区存量住宅条件,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从而消除了合同无效事由,案涉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据此,违反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情形可以得到补正,即本不满足限购政策的借名人取得购房资格后,合同无效事由就此消除,借名买房合同应为有效。

(三)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实务中,除了借名购买上述特殊性质的房屋与违反限购政策的房屋之外,亦存在基于种种原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借名买房合同,例如为规避银行信贷规定、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以及亲属之间借名购买等。基于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此类借名买房合同若未违反《民法典》第 144 、146、153和154条关于无效事由的规定,通常应肯定其合同效力。此外,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体现了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有利于在纠纷发生时,按照当事人所事先约定的利益安排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防范道德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规避银行信贷监管制度的借名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正如林某某、王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制度,但该行为规避的是首付款比例政策,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应认定借名买卖协议有效”。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