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深圳律师告诉你,年度报告公示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法定义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域名: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面、负值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人,主营业务收人,利间总面、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