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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的民事法律责任

2023-02-13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中标人之前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由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尚未成立,招标人悔标撤回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人拒收中标通知书的,均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赔偿的是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相信合同能成立,在缔约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实际损失,但是不包括合同成立并履行后的预期利润等间接损失,因为此时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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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悔标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形式。所以一方悔标的,另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并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当事人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对承包人而言,如果在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前已经进场施工或者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发包人悔标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书,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仅应赔偿承包人的实际损失,还应赔偿承包人的预期利润损失。对发包人而言,如果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悔标,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损失,也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再次招标的损失,包括再次招标后合同价款高于原招标合同价款的差价损失。

 

违约赔偿责任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大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对违约一方有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有更大的法律约束力,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招标人和中标人违约悔标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结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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