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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黑合同?

2023-02-13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黑合同?建筑工程律师告诉您: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习惯性称谓所谓建设工程黑合同一般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所谓建设工程白合同也就是中标合同一般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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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黑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注意相应的法律问题


第一,必须有一个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事后又签订了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才能认定为黑合同。


如果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过招标,或者经过招标但是中标无效的,签订的中标合同也无效,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也就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如果签订多份建设工程合同,应该以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依据。


如果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也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即使签订多份建设工程合同,不存在中标合同的问题,自然也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多份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均有效,也可能均无效,应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签订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但是招标程序违法导致中标无效或者虚假报标的,中标合同和其他合同是否有效,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同时签订的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也无效。有人认为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即使中标无放,其签订的中标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只要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均有效,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形下,无论中标合同和其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均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因为中标合同不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依据。


第二,黑合同与中标合同必须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


第三,中标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黑合同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签订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中标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将不被适用,但是中标合同并不会整体被认定为黑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因为司法解释只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没有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的确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的确定应依据中标合同。


第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该合同也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认定为黑合同,同时还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签订中标合同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虽然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但不属于黑合同,要依据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里所指的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是对中标合同的部分补充或变更,而是对合同整体实质性内容的背离。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如何认定,尚待司法实践经验积累。


对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签订中标合同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工程价款或建设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变更。补充协议会谈纪要不属于黑合同,应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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